

本报讯(记者 姜燕萍)一次村民间的“好意同乘”,让年过七旬的三轮车驾驶人李某苦不堪言,他的“老伙伴”刘某也因受伤导致生活陷入窘境。刘某治疗结束后将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。武定县人民法院发窝法庭在调解结案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,实现“案结事了”。
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,均已年过70岁。某日,刘某上街赶集过程中,偶遇驾驶三轮车的李某。刘某主动要求搭车。经李某同意,刘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三轮车一同去赶集。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,事故造成刘某多处内伤和骨折。刘某治疗结束后将李某诉至发窝法庭,诉请李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10万元。
法庭上,李某称,自己是好意搭乘刘某,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,此次交通事故也并非故意为之。且自己的三轮车未购买保险,无力承担赔偿费用。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、被告双方意见,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,主动开展调解工作,一方面向被告释明,在驾驶车辆时需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,保障好司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如果造成乘客人身损害,应当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。另一方面劝导原告,既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,也不能让好意者心凉,更何况李某确实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。
最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,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,以调解结案。
经法庭核实,被告李某年事已高且家庭贫困,履行部分赔款后再无能力支付剩余赔款。原告刘某作为农村贫困人口,无经济收入,受伤后经济更加困难。考虑到双方的特殊情况,经原告申请,法庭启动司法救助程序。经过细致调查,认定伤者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,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。
【来源:云南法制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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